提醒告诫!_进行_电梯_单位

 常见问题     |     来源: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6-03 01:30:57

  为确保全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市范围内杂物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餐饮行业、校园食堂及配餐中心、图书档案馆等)提醒告诫如下:

  杂物电梯是电梯的一种,属于纳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经营、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其各个环节实施了严格监管。各经营使用单位要强化思想认识,严把责任落实,及时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不符合特种设施安全管理要求的杂物电梯,自制使用的“土电梯”严禁使用。

  杂物电梯必须按照相关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在安装前办理施工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设置安全注意事项、设置警示标志等,由具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其维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并记录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对“带病运行”的杂物电梯,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施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