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加力推进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力促 进投资和消费,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有关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对青海工作的重大要求,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两新”工作摆在更突出位置,抢抓政策机遇,立足省情实际,聚焦重点领域,坚持扩大投资和促进消费相结合,坚持对照国家标准和省级适度扩面相结合,坚持中央补助与地方配套相结合,坚持程序合规和流程便利相结合,贴近群众需求,叠加政策合力,全面迅速行动,创新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加速释放内需潜力,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牵引带动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取得更大成效。
(一)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纺织、医药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更新先进高效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加快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绿色化改造,建设绿色工厂。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以及石化、化工老旧装置安全改造。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批复固定资产投资的15%,省级资金额外再给予不超过5%的配套支持,单体项目省级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二)用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电力、热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纺织、印染、机械、电子、数据中心等行业企业实施锅炉、电机、汽轮机、变压器、空压机、热换器、泵、通风机、除尘器、电焊机、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建筑制冷、供热、照明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城镇道路及公共区域照明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年节能量须不低于50万千瓦时或150吨标准煤,更新改造后的重点用能设备能效须达到节能水平(能效2级)及以上。暂无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后能效须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种类型的产品领先水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对国债资金支持的制造业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省级资金额外再给予不超过5%的配套支持,单体项目省级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
1.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对不能满足现行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及超出常规使用的寿命的既有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实施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焚烧流化床改造为炉排炉、烟气净化处理、焚烧车间负压除臭改造等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单体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西宁市、海东市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0%,其余六州原则上全额补助。单体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2.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提标改造。支持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主干管网、泵站中不能满足现行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及超出常规使用的寿命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单体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西宁市、海东市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0%,其余六州原则上全额补助,单体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1.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合乎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合乎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2.支持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船龄的货运船舶、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船龄的客运船舶更新;支持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支持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只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按1000元/总吨予以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并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的,按1500元/总吨予以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的,按3200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的,按2200元/总吨予以补贴。(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3.支持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补助30万元,其中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7.6万元,其余部分由省级以旧换新配套资金予以支持。更新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4.支持老旧机场及空管设施更新。支持8年 (含) 以上车龄的汽柴油机场内作业车辆、6年(含)以上车龄的新能源机场内作业车辆,以及使用8年(含)以上的充电和储能设施、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地面替代设备(桥载空调、桥载400赫兹电源)、8年以上行李处理系统设备等更新改造。支持使用15年(含)以上的航管一次和二次监视雷达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机场内作业设备车辆、充电和储能设施、飞机辅助动力装备地面替代设施按照购置金额的50%予以补助,每台套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更新行李系统设备每台套按照购置金额50%予以补助,国产行李处理系统不超过1000万元。更新改造航管监视雷达按照购置价格的50%予以补助,每台套补助资金不超过6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民航青海空管分局分工负责)
5.支持铁路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机车、货车等机车车辆装备及铁路货场装卸、运载等设备更新改造。支持供电、通信、信号、钢轨、道岔等基础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安全防护、检验测试监督测试、运行监控等安全设备更新改造。支持铁路装备、调度指挥等信息系统建设与优化升级。支持高效率传动系统、节能降碳动力装置等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优先支持超出设计寿命年限设备更新改造。更新改造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设备购置费的40%。(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1.大电网稳定提升改造。优化完善区域电网网架,加强750千伏交流网架、升级改造330千伏及以上“单线单变”变电站等。设备更新项目应为存量项目,单体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省能源局牵头)
2.推进配电网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淘汰更新电网侧S7(含S8) 型和运行年限超25年且能效达不到准入水平的配电变压器。支持灾害易发多发地区配电网改造升级,扩大配电设备容器、改造线路设施,提升配电网承载能力。设备更新项目应为存量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省能源局牵头)
3.风电、光伏、煤制油气项目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00千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支持运行时间10年以上老旧光伏电站关键设施及配套设备改造升级,优先支持转化效率低、材料稳定性差、智能化程度低等新能源项目实施更新改造。煤制油气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申报项目须为国家核准的煤制油气项目。支持项目业主自愿、合规开展改造升级工作。设备更新项目应为存量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 (省能源局牵头)
1.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支持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数的限制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支持使用1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优先支持使用20年以上(2004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未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但经评估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纳入支持范围。老旧电梯更新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更新电梯每台国债资金定额补助15万元、省级定额补助10万元,改造电梯每台国家定额补助5万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2.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考虑住宅结构条件、居民意愿、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快速推进城镇老旧小区7层及以下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并通过省市县三级配套、住户自筹、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七)教育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本科高校教学科研设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训教学设备更新置换。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六州项目可在限额内全额支持。对“双一流”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5亿元,其他学校不超过2亿元。设备单台套价格原则上要在50万元及以上。(省教育厅牵头)
(八)文旅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重点考古机构、电影摄制企业、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等项目主体,更新升级观光游览、游乐、演艺、智慧文旅、文物保护、电影放映、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保护管理监测设备。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六州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可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全额支持,企业营利性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0%。单体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额度不超过2亿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影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九)医疗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省内高水平重点医院医疗设施配置更新、县域医共体医疗设施达标提质、城市医疗设施更新升级和数字化转型、全省公共安全保障设备能力建设。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六州项目可在限额内全额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支持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报废更新,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1500元;支持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支持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等符合国家报废政策的农用机械报废更新,并按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核定补贴标准执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十一)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经国家筛选确定并纳入技 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备选清单的项目,对其银行贷款本金,中央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省财政厅牵头)
(十二)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回收处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回收处理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处理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但尚未补贴的,按照《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等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列入《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处理活动。(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工负责)
1.报废更新。对个人消费的人在青海省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 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自2024年4月24日起已参加汽车报废更新的消费者,可按最新标准予以追加补贴。(省商务厅牵头)
对青海省境内报废出租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为出租车,补贴2万元。补贴执行时间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实施细则为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2.置换更新。在青海省内出售本人名下的二手车,并在青海省内购买10万元以上(含)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补贴1.5万元,购买10万元以上(含)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自2024年6月1日起已参加汽车置换更新的消费者,可按最新标准予以追加补贴。(省商务厅牵头)
1.乘用汽车。在青海省内购买新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含燃油车、新能源车),购车价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新车,一次性补贴3000元;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新车,一次性补贴4000元;20万元(含)以上新车,一次性补贴5000元。购车价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为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时间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2024年4月24日起已参加“车有所属青亲U 惠”购车补贴活动的消费者,可按最新标准予以追加补贴。(省商务厅牵头)
2.电瓶车及电瓶车蓄电池。在青海省内交售旧电瓶车及电瓶车蓄电池并购买新电瓶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个人消费者,根据实际购买价格的30%进行补贴,单台补贴不超过1000元,补贴执行时间以省商务厅印发的《青海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为准。 (省商务厅牵头)
(十五)家电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壁挂锅炉、洗碗机、智能锁、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空气净化器、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净水机等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对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给予产品实际销售价格20%的补贴,对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给予产品实际销售价格15%的补贴,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对其他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给予产品实际销售价格10%的补贴,单笔补贴上限为1000元。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对2024年6月1日起已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按照新增5%补齐差额补贴,最高上限不超过500元,每位消费者的每类产品差额补贴可补1件。(省商务厅牵头)
(十六)其他大宗耐用消费品。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手机、音响、照相机、电话手表等智能设备给予以旧换新补贴,按照实际销售价的15%补贴,单部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摩托车等其他大宗耐用消费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按照实际销售价的10%补贴,单体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执行时间以省商务厅印发的《青海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为准。(省商务厅牵头)
(十七)家装焕新。2024年4月1日12月31日在青海省内签订整屋或局部装修、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全屋家具定制、全屋智能化改造合同的,按照实际装修合同金额进行分档补贴。其中,装修金额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在装修验收结束后,可享受1.5万元家装补贴;装修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在装修验收结束后,可享受3万元家装补贴。此活动可与“焕装新居青亲U惠”青海省2024年家装补贴活动叠加享受。(省商务厅牵头)
(十八)推进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智能分类回收柜等智能分类回收设施、生产企业逆向回收物流和“互联网+回收”体系建设,支持报废飞机、报废汽车、废旧家电精细化拆解,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废旧动力电池拆解和规范化梯次利用,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回收循环利用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其中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牵头)
(一)设备更新项目申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为组织、督导设备更新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开展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送,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手续办理,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做申报。县级负责项目组织,市州级负责项目预审,省级行业部门负责初审,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项目可采取单体和打捆两种方式,铁路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老旧机场及空管设施更新改造中的地方项目,按单体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加装项目以县区为单元,由住建部门打捆逐级申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打捆申报。其他项目以市州为单元按领域打捆申报。同一项目不可以通过多个单位重复申报。
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助、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流程,通过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做投档、审核,经公示、确认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购机者发放补贴。
2.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新能源出租车更新补贴,企业或个体户向所在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审确认后,由市州财政部门向县级下达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3.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交补贴申请,由商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于10日内将补贴发放至消费者个人银行账户。
4.汽车置换更新、新车购置、家电以旧换新、家装焕新和其他大宗耐用消费品补贴,由商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于10日内将补贴发放至消费者个人银行账户。
(一)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厅际协调推进机制作用,强力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和省级财政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省、市州、县区项目联审机制,做到项目动态储备、高效审核、实时调度。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工作专班,积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领域年度计划,精心组织设备更新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和实施,积极拓展资金渠道,用足政策性金融工具,创造性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同步做好统计入库工作。
(二)细化落实举措。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配套资金保障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在进一步摸清家底、核实数据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印发本领域细则,明确任务名录、范围标准、流程措施、资金使用等。省农业农村厅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提标资金分配使用工作。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能源局、民航青海空管分局等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细化实化“两新”工作具体措施。各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衔接,准确掌握和灵活运用国家政策,动态调整并实时更新操作流程,细化实化工作举措。
(三)严格资金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充分的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前期经费安排、项目组织实施及切块资金分配工 作。省财政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及时跟踪问效。各市州、各部门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规范入统、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跟踪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研判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调整完善政策举措。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做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政策解读宣传。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重要文件和解读、部门重要工作动态。省商务厅集中开展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启动仪式,发布细则和落实措施。各部门结合本领域“两新”职能编制问题解答手册,丰富双语宣传途径,做好政策答疑,加强舆情研判和舆论引导。利用省内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通过在线咨询、信息公开、开设专栏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两新”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组织地方通过张贴海报、制作宣传册、投放宣传视频等多种形式,深入乡村、社区、商场、公共机构等群众一线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宣传,提高政策传播面和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