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参与人丨戴雯莹、范书华、高丽蓉、李琳、潘亮亮、王博今、王佳楠、王敏、王思莹、王炎冰、徐夏(以姓氏首字母顺序排列)
以近五年(2015-2019)期间的电梯公司涉诉判决为样本做大数据分析;
2.【研究分析】深入研究658份疑难二审判决,精选分析60大典型争议问题
以前述12536份判决中相关疑难二审判决为样本做深入研究,精选出典型争议问题、提炼出裁判要旨并进行具体分析;
目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梯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政府格外的重视电梯的管理,将电梯列为“特定种类设备”之一并进行了专门立法。201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指出,特定种类设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国家对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据此,电梯行业属于国家强监管领域,国家也慢慢变得重视电梯行业的合规发展和对电梯公司的法律监管。在此大背景下,各电梯公司的法律事务方面将面临慢慢的变多的考验。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为向电梯企业来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现特将全国范围内近五年(2015年-2019年)已公开的电梯公司涉诉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并重点研究其中相关疑难二审判决并筛选,提炼、分析其中的主要争议问题,进一步地,我们还结合这些案例和我们的办案经验对电梯公司的业务开展及经营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供电梯公司参考。
第一部分,本报告的样本情况说明。运用AI对全国近五年的电梯公司涉诉案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共计12536个判决(包括一审、二审)进行数据分析,以对全国范围内的电梯公司涉诉案件有一个宏观的概况介绍。
第二部分,从电梯公司案件排名前三的省份(江浙沪地区)里近五年电梯公司涉诉二审案件中梳理出典型争议问题。以上共计658份二审判决样本,归纳出了六十大典型争议问题并提炼裁判要旨,进一步地,我们还围绕争议问题及裁判要旨进行了简要法律分析。
第三部分,我们的建议。基于前述争议问题及我们的办案经验,我们尝试为电梯公司开展业务提出相关建议,供电梯公司参考。
本报告样本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Alpha案例数据库,检索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检索条件与步骤如下:
第一步,电梯公司涉诉案例检索,时间范围为五年。考虑到判决书的送达及上网公开需要时间,2019年底的案件尚没办法进入样本充分分析。因此,本报告检索年份限定为2015年至2019年,案件类型限定为民事类、行政类,文书类型限定为判决书,案件名称关键词输入电梯。通过以上条件检索,共计检索出判决书12536份,这些判决书将作为“第一部分”中“二、报告样本分析”的分析对象。
第二步,江浙沪地区二审案例检索。在以上检索结果中,进一步将地域限定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审级限定为二审,上述条件下,共检索出样本案例658份。
第三步,逐份阅读658份判决书,精选60个典型争议问题。经剔除与电梯公司业务无关,同时考虑到案例的典型性和疑难复杂程度,精选出60个典型争议问题。本报告的“第二部分:六十大争议法律问题及分析”即以该60个精选典型争议问题作为核心进行分析。
为让读者对全国范围内的电梯公司涉诉案件有一个宏观的、直观的认识,我们对全部12536个判决按照以下类别进行分类并分析:案件省份分布、案件年份分布、审理程序、案由、实体高频法条、程序高频法条。
12536份判决书共涉及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域,案件分布范围较广。其中,占比前三的省份如下:江苏省1774份,占比14.15%;浙江省1685份,占比13.44%;上海市1183份,占比9.44%。判决书区域化较为显著。另外,广东省(1068份,占比8.52%)、河南省(680份,占比5.42%)、四川省(563份,占比4.49%)的判决书数量也相对较多,均在500份以上。(详见图一)
以全国范围而言,电梯公司涉诉案件在2015年的判决书数量仅有2218份,2016年判决书数量已增长到2675份,至2017年,判决书数量已增至2897份,2018年判决书数量为2862份,2019年数据尚且还没完全纳入,判决书暂计数量为1884份。
可以看出,2015年至2017年间,判决书数量整体呈现递增趋势,2016年较2015年的判决书数量增加了457份,增幅巨大。2017年增速有所放缓,2018年与2017年基本持平。(详见图二)
(三)审理程序分布方面,大部分案件在一审程序解决,疑难案件集中通过二审程序解决
从电梯公司涉诉判决的审判程序分布来看,大部分是一审程序,多达9807份,占总案件量的78.23%;其次,二审程序判决书为2604份,占比20.77%;再审46份、执行3份及其他76份,合计占比0.61%。由此我们大家可以看出,电梯公司的大部分涉诉案件在一审程序解决,少部分疑难案件集中通过二审程序解决。(详见图三)
(四)案由类别分布方面,合同纠纷集中于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纠纷,侵权纠纷集中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12536份判决书中,民事类案由的判决书为12403份,行政类的判决书为133份。电梯公司涉诉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民事案件领域,民事权益纠纷共计九大类。而电梯公司涉诉的12403份民事判决书全部有所涉及,由此可见,电梯行业涉诉案件呈现数量大、种类多的特征。
该九类案由所涉案件根据判决书数量排列分别为:第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类(10313份);第二,劳动争议及人事争议(941份);第三,侵权责任纠纷(417份);第四,人格权纠纷(271份);第五,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类(161份);第六,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8份);第七,物权纠纷类(105份);第八,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31份);第九,海商海事纠纷(2份)。
其次,我们针对民事权益纠纷中占比较高、代表性较强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两类案由进行分析。在合同纠纷中,占比最高的前五类纠纷分别为:第一,买卖合同纠纷(4244份);第二,承揽合同纠纷(2987份);第三,借款合同纠纷(652份);第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461份);第五,服务合同纠纷(453份)。买卖合同纠纷及承揽合同纠纷是占比最大的两类案件,由此能够准确的看出,电梯公司涉诉案件大多分布在在电梯买卖和安装业务。(详见图四)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占比高的前五类纠纷分别为:第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154份);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08份);第三,产品责任纠纷(39份);第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7份);第五,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8份)。电梯作为一种特定种类设备,安装过程较为专业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电梯安装过程中存在安装实施工程人员的安全风险,这也印证了电梯公司所涉侵权案件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现状。(详见图五)
电梯公司所涉的行政类案件判决仅为133份,其中行政行为种类相关的判决书为89份、行政管理范围类41份,以及其他3份。
从电梯公司涉诉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律规定来看,高频适用的实体法律规定集中在《合同法》,前八条如下(详见图六):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共计5264份;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六十条,共计2880份;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共2734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能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共计1995份;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合同法》第八条,共计1681份;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6.《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共计1538份;该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7.《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共计1357份;该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持续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持续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8.《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共计1306份;该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从电梯公司涉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法律规定来看,高频适用的法律规定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前八条如下(详见图七);其中《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序号1)与《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序号2)实际为同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序号3)与《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序号4)实际为同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序号5)与《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序号6)实际为同一条规定。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共计4741份;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共计4699份;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共计2587份;该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共计2349份;该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共计994份;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6.《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共计958份;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共计835份;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8.《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共计804份;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