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对湖北凌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乐鱼平台战略伙伴大巴黎     |     来源:乐鱼平台战略伙伴大巴黎    发布时间:2024-08-21 05:20:4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305号),涉及湖北凌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经 营 范 围:机电设施安装;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维修;电梯配件销售及维修;电梯安全检验服务;安防系统销售、安装及维修;空调的销售,安装及维修;电器设备销售及维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在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中被查获其为亚光新村29栋1单元加装电梯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既已使用,2023年3月30日该局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本局进行查处。2023年4月20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以核查亚光新村29栋1单元加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相关情况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黄石分院进行协查。执法人员对亚光新村29栋1单元居民代表、湖北如金换鑫西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一鸣、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汪飞、电梯安装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居民代表、姜一鸣及汪飞等相关人员均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7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2022年4月9日,当事人与湖北如金换鑫西子机电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安装协议书》负责对亚光新村29栋1单元电梯进行安装并办理了特种设施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编号:GZ3202202289)。2022年5月24日,安装完成后申请电梯检验,因未通过有关部门验收所以电梯未经监督检验。2023年2月21日,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电梯未经监督检验正在使用。至案件调查终结,湖北如金换鑫西子机电有限公司未支付电梯安装费用,因此本案无违法所得。

  证据一:当事人湖北凌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汪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书证。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证据四:《询问笔录》6份(2023年4月10日、4月21日、4月26日、4月28日)、《2023年2月21日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委托安装协议书》(2022年4月9日)复印件1份、《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开工告知》(含设备信息列表)复印件1份、《电梯检验申请受理书》复印件1份、西子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同意书》复印件1份、《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黄石分院《对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违法事实的书证。

  2023年8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0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就本案申请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主要理由为:1.本案前期当事人电梯安装后未通过验收就交付使用,这种局面当事人也很被动,因为主要原因是湖北如金换鑫西子机电有限公司(姜一鸣)那边手续不齐,当事人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责任;2.目前当事人正在积极配合整改,已经签订了三方协议,住保局说还需3份材料就能报检,其中钢结构的报告当事人已经拿到手了,另外还需要土建资质和监理有关资料,因为在取得资料出资问题上还在扯皮,导致到现在还没拿到手;3.考虑以上因素,希望市场监管局能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提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等意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酌情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在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数额基础上减少处罚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实际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亚光新村29栋1单元电梯安装好后,未尽到管理义务,使电梯在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运行使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相关证据材料,该情节虽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但本案当事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2023〕52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要求,违法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仍未消除,基于上述理由,不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本局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结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