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审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细化了消防安全疏散要求,规定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同时,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禁止携带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该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办法》细化了消防安全疏散要求。例如,为避免建筑物相关设施设置不合理影响火灾疏散,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可以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居住建筑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应该依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可以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为加强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火灾灾疏散引导,第二十一条规定,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区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并在首层或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
近年来,我国电瓶车产业发展迅速,电瓶车保有量超过3亿辆,仅广东就超过2000万辆,产量仍在迅速增加,火灾风险飞速增加。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在2021年全国已发生的9525起电瓶车火灾中,广东省占比超过12%。
电动自行车的维修、改装、停放、使用等,以及锂电池的充电、报废和回收等环节管理不规范,存在非法改装、入户充电、过度使用和电池老化等问题,滋生大量安全风险隐患。特别是由于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原因,入户充电问题较为普遍,“人车同屋”导致火灾亡人率居高不下。
据了解,《实施办法》此次修订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分别对拟建、在建的居住小区、住宅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出了不一样的要求,对电动车的停放充电行为予以规范,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相应设定了法律责任。根据《实施办法》,违反该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核心地带,经济发展水平高,外来务工人员众多,房屋租赁市场庞大,出租房消防隐患多,从广东省2021年火灾形势看,最突出的火灾亡人风险,大多分布在在居住类场所,这类火灾亡人占比78%。
对此,《实施办法》明确并细化了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考虑到出租人包括产权单位和个人,个人出租人只对其所有的公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负有管理义务,增加规定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细化,明确非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也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为了使“全民消防”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实施办法》通过明确公民消防义务、建立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等方式推动全民参与,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掌握必要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完善网络、电话等举报投诉途径,并线接入统一查处平台,实现及时核查、处理、反馈和回访推动。为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组织并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同时细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消防日和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应当开展的活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