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货运机动车在装载货物的同时需要运载作业人员,如货物的押运人员、装卸人员等情况,《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货运机动车辆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也就是说,根据货物运输的需要,货运机动车在运载货物的同时,可附带作业人员,但考虑到货运机动车在技术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在确实需要运载随车作业人员时,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必须在车上设置有效的安全保护的方法,如给作业人员设置固定的座位,设有防范货物、物品掉落、倒塌等措施,以保证行车中乘坐人员不至因为车辆的制动、转向、颠簸、车厢通风等情况,使货物发生移动而造成乘车人员的滑落、被撞、被挤压等危险发生。为保证货动机动车运载作业人员的安全,《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实践中需要非常注意的是,货运机动车如有需要,只能运载必要的作业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许搭乘货运机动车,更不准从事客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所谓货运机动车,是指专门设计用于运载货物的机动车,其在使用性质、设计和制造等方面,与运送乘客的客运机动车相比,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货运机动车不具备客运机动车所应当具有的防水、防尘等密封性、乘客所需要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尤其是没有载人所必须的固定的座位、安全设施。货物运输车辆上载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遇有突发情况,紧急处理时,极易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实践中货运机动车辆人货混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不应有的伤亡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也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法律明确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是十分必要的。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一方面要禁止货运机动车辆人货混装,另一方面也要禁止货运机动车从事载客运营。具体包括禁止货运机动车从事主要运载乘客的营运行为;禁止从事运货和载客兼运的行为;也禁止主要是做货运,偶尔从事运载乘客的行为。
对机动车超载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用途,即客运车辆、货运机动车,分四款分别作了处罚规定。其中,第二款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和超范围运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规定了两种应予处罚的具体行为:
1.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关于机动车载质量上的问题,《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二是,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这是货物运输车辆严重超载的标准。即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行为就是严重超载。
2.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与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一样,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载客”,不仅仅指货运机动车用于经营性活动时运载的,才是载客。而是指除货运机动车根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附载作业人员之外的,都属于载客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超载和超范围运载这一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有较大危害行为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就是指为了使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违法性得到根本纠正,使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后,才能允许继续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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