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测质量抽检项目(见附件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测质量抽检项目(见附件2)。
(1)针对所有抽检项目,检测人员出具的检测结论与抽检人员出具的抽检结论完全一致且无漏检项目时,判定为“合格”。
(2)针对抽检项目,检测人员出具的检测结论与抽检人员出具的抽检结论不一致或存在漏检项目且未超3项的,判定为“出具一般失实报告”;超过3项的,判定为“出具严重失实报告”。
(1)抽查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围绕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设置、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设备档案、检验情况、维保情况、人员培训等进行综合评价。
(2)抽查电梯实际运行情况,查看使用登记标记、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的张贴情况,查看报警装置、电梯呼梯楼层显示系统、电梯防夹保护装置、梳齿板、防护挡板设置、维保情况等。
《抽检报告》中将存在的不符合项数填写在抽检结果栏中,根据存在的不符合项数量,抽检结论分三个等次,分别为“差”(不符合项数量≥4)、“一般”(1<不符合项数量<4)、“优秀(不符合项数量≤1),如不符合项中存在标“*”项,则直接判定为“差”。
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检查项目(见附件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保质量抽检项目(附件5)。
《抽检报告》中将存在的不符合项数填写在抽检结果栏中,根据存在的不符合项数量,抽检结论分三个等次,分别为“差”(不符合项数量≥4)、“一般”(2≤不符合项数量<4)、“优秀(不符合项数量≤1),如不符合项中存在标“*”项,则直接判定为“差”。
对维保单位不予配合或对抗抽检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导致抽检无法进行的,经汇报市局后,可直接判定其为差等次。
在抽检中发现存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的情形时,抽检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1.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检验测试质量抽检项目附件1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检验测试质量抽检项目.docx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测质量抽检项目附件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测试质量抽检项目.docx
3.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抽查检查项目附件3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抽查检查项目.docx
4.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维保质量抽检项目附件4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维保质量抽检项目.docx
5.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保质量抽检项目附件5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保质量抽检项目.docx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