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从3月1日起,辽宁省政府出台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按照规定,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4年,并且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如果电梯若发生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自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如果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运作管理制度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办法》明确规定,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电梯的使用单位可分为5类: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旦电梯的使用单位确定后,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安全提醒、警示标志、故障申报、紧急救援等都将纳入管理职责范围内。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沈阳市特定种类设备总量在8.05万台(不含气瓶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其中电梯3.55万台,近几年电梯的增幅每年都超过15%,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1.3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