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7年第7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了一则有关电梯维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案例,怎么样处理该案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电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也慢慢变得密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6年全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状况情况的通报》,截至2016年底,全国在用的电梯数量达493.69万台。根据电梯的使用性能和主要特点,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使用电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以下简称《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维保通常以机械调整为主,通过不断校正各部件的安装标称尺寸要求,使其在规定范围内正常运转,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部件及时予以更换;同时,进行必要的整机清洁、运转部件润滑和结构件除锈、防锈,达到安全可靠、延长设备寿命的维护目的。
国际上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一个著名的“海恩法则”,它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故障预兆及1000起事故隐患,该法则强调了每一起事故的发生必然是量的积累的结果。所以说,电梯维保十分重要,就是对电梯定期开展的“体检”,以期通过维保,及早地发现某些事故的预兆,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维保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 5002-2017,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 5002-2017),电梯的维保项目可以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四类。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等有不同的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应依据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电梯维保应至少由2名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开展。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放置“保养、检修”警示牌,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做好记录并交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在国外发达国家,电梯维保大多由生产厂家负责。而在我国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电梯制造单位授权或其委托的公司进行维保;另一种是由电梯的使用单位邀请第三方维保公司进行维保。在实践中,使用单位邀请第三方维保公司进行维保的情况居多。而在现阶段,我国的电梯第三方维保公司鱼龙混杂,有很多是私营小企业,他们很多都是通过恶性的低价竞争来抢占维保市场,致使电梯维保有时还流于形式,还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效果,这无疑对电梯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从顶层设计的层面,进一步加大了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去年在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电梯安全攻坚战。要求各级质监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攻坚战年度目标、时间进度等具体工作层层分解和细化,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落实到位。
本案就是地方特种设施安全监察部门在开展电梯安全攻坚战中发现的一起电梯维保公司保养不规范、不到位的典型案例。E电梯安装工程公司未对底坑环境的保养项目进行保养、未达到清洁、无渗水、积水以及照明正常的维保基本要求,且未在15日内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保的记录也不齐全等等,这些都应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88条之规定,对E电梯安装工程公司作出: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在执法实践中,涉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应邀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本案中,根据E电梯安装工程公司与D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届满3年后,D物业公司向3电梯安装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维保费用。可见,E电梯安装工程公司还未获得电梯的维保费用。笔者认为,违法所得应为其实际获得的违法利润,而本案中,E电梯安装工程公司还未获得相关服务费用,因此,应认定E电梯安装工程公司没有违法所得。
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而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是使用单位以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具体到本案,D物业公司及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显然履行好这一法定职责,未发挥好对电梯维保的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A区质监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对D物业公司及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教育,明确责任,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