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迪信使用未定期检验乘客电梯被罚款3万元

来源:家用电梯    发布时间:2024-08-20 04:11:26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提要]日前,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杨迪信使用未定期检验乘客电梯被罚款3万元。通报如下:

  大众网10月16日讯(记者 扎情况)日前,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杨迪信使用未定期检验乘客电梯被罚款3万元。通报如下:

  2018年5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翰林新城状元府小区6号楼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楼正在运行的3台曳引式电梯规格型号为PT10/18-19KONE MiniSpace,产品编号分别是: 36668092、36668093、36668094,下次检验日期均是2013年11月15日,你不能提供以上3台电梯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及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均超期未检。翰林新城状元府小区6号楼2017年6月23日经潍坊泰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于现有债权人你所有【1单元3-27层、2单元3-27层(1001、1003除外)房产】,现6号楼物业由山东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但你没有将电梯使用管理权移交山东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潍执字第68、99、205号、(2014)潍执字第31号]复印件、王小辉《身份证》复印件、杨迪信授权委托书、《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2018年6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潍高市监案罚告字2018第6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按你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及参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五节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情节,对你处罚如下: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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