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进了新房,却每天被卧室墙外的电梯运作声扰得苦不堪言,家住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区的邓某夫妇向法官诉苦。
2017年,邓某夫妇共同购买了南充市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的一处商品房,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入住后却发现因电梯机房主承重墙体(电梯井道)与室内房间存在同一实体墙设计原因,从而在卧室及客厅均能听到由电梯发出的噪音,严重影响其正常休息和生活。
“我们自己找了鉴定,显示住宅不满足Ι类声环境功能区噪音排放标准。又自费做了隔音墙,房子面积减少了不说,依旧是觉得很吵!”
邓某夫妇向嘉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南充市某置业公司将涉案房屋电梯噪音降至法定标准,同时赔偿其室内隔音墙制作费,房屋面积缩水的损失费,电梯检测费用、人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一同委托浙江某检验测试公司再次对原告室内噪音进行检验确定,鉴定报告证明噪音大多数来自是电梯。电梯在运行时产生了较强的振动,发出的噪音通过楼板及墙体的刚性固体传至原告房间。同时该噪音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排放标准,构成噪音污染侵权。
承办该案的王勇法官认为,噪音污染确属环境污染,因房地产开发商自身问题导致电梯产生噪音污染,干扰购房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购房人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承担对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我们不要让矛盾升级,房子要继续居住,我们大家一起想办法从根源解决噪音问题。”
在原被告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王勇先后八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南充某置业公司自愿支付邓某夫妇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产生的鉴定费5,500元。南充市某置业公司选择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对噪声做处理,并自愿承担降噪费用90,000元,同时,该公司承诺于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与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相关合同的签订,如逾期未签订,被告按照100元/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此外,非因法律和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南充市某置业公司不得对安装的降噪设施进行拆除。
2024年3月1日,二原告向嘉陵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嘉陵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是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因住宅房屋电梯噪音污染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近年来,高层住宅带来的电梯噪音污染问题日渐成为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缓解双方的矛盾,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更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节省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宁静和谐的环境是人民群众心之所向,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能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