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近日,福州市政府印发《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细则》。《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福州市四城区内已建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未列入五年内房屋征迁改造计划的无电梯既有住宅适用本《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各区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小街巷整治以及城市景观改造统筹谋划、统一实施。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按照“整体设计、自主实施”的原则,成规模、成片区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居住小区、楼栋、梯位为单位做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应在尊重现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实施细则》要求,既有住宅需要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梯位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增设电梯申请人可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会商,组织相关业主参与表决增设电梯方案的意见(如“同意”“不同意”等)。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公示环节,经上述业主表决环节同意增设电梯方案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增设电梯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
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计划要求,但本梯位少数业主(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与人数占比均未达到四分之一)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予经过审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实施细则》提出对应审查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最好能够降低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同时应满足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要求。
申请沿城市主干道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与规划道路红线退距须满足计划要求,同时增设电梯应符合道路景观规划要求。除上述主要干道外的其他道路,在满足道路景观、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增设电梯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的,应满足底层产权车库业主车辆通行要求。增设电梯轿厢尺寸宜考虑容纳担架空间,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旁边的环境协调、统一。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对资金补贴进行了详细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检验测试合格后,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为不超过项目总造价(以工程总造价正式发票为凭据)的三分之一。四城区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补贴标准上限,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加装高品质品牌电梯。电梯验收检验测试合格后,申请人根据增设电梯审查意见、书面验收意见、电梯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属区房管部门申请补贴。
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