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液压货梯    发布时间:2024-09-21 22:12:59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9月19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有序推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我市制定了《兰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对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数的限制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或改造,对合乎条件的电梯通过向上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予以补助。

  《方案》要求,申请补助资金实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城市或者县城范围内,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已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年限满1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登记时间应当以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为准,在电梯使用登记制度建立之前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后期补办使用登记证的,电梯使用登记时间应当以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表载明的投入使用日期为准;应为未开工的电梯,或在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年度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未完工的电梯;实施方式须为更新或者改造,且按照更新方式实施的电梯单台投资须大于15万元,按照改造方式实施的电梯单台投资须大于5万元;居民就电梯更新改造方式、出资方案、更新后管理及维保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经书面申请后纳入年度更新改造计划的电梯,须于当年度年底前开工,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以上条件依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要求做调整。

  《方案》指出,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使用1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优先支持使用20年以上(2004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按照更新方式实施的,每台电梯定额补贴15万元;按照改造方式实施的,每台电梯定额补贴5万元。补助资金实行“提前申请、事前审核、事后拨付”原则,未按照本方案流程实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不得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已享受补助资金进行更新改造的电梯,在本实施方案执行期内不得重复申请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照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先后顺序下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适时对补助政策和补助结束时间进行调整。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除补助资金外,剩余费用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费用根据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摊费用能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同时,鼓励县区通过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电梯设备、搭建供需双方对接平台等,优先选用核心部件免费更换质保期长、整机质保期不低于5年的电梯,引导电梯生产等企业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障。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人应当为该部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登记证载明的使用单位,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人为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业主也可委托业委会等其他主体作为代理人。对无法确定申请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确定。鼓励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发挥集中带量采购优势,经县区政府授权后,作为代理人统一负责辖区内电梯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程序基本分为七步:第一是拟定更新改造方式,第二是编制更新改造方案,第三是组织全体业主表决,第四是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是组织项目实施,第六是办理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第七是申请拨付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