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9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电梯检验有效期的问题,9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最近出现了一起案例,某酒店电梯2018年8月2日经定期检验合格,省里的监察平台(全省联网)显示下次检验时间为2019年9月2日,但检验机构出具的纸质检验报告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9月(检验机构回复,根据新规纸质检验报告只显示到月份),2019年9月17日检查时该酒店仍未申请定期检验,电梯在正常开启使用中。请问总局:该酒店是否违反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是否可使用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 还是该电梯9月30日前都属于在检验有效期内?
答:根据您的描述,9月在该电梯的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拟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施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