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坠落致人受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资讯     |     来源: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4-06-23 21:37:12

  王某慧系海城市嘉和阳光苑小区的居民。2020年11月28日14时许,王某慧乘坐楼内电梯出门外出时,因电梯的光电开关损坏出现故障导致电梯失控从4楼坠落至1楼,导致王某慧受伤并被困于电梯内。王某慧被救出电梯后,因身体不适被送至海城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30天,被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双髋部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19321.22元,王某慧住院期间由其母亲赵某娥护理。被告嘉和物业公司垫付医疗费3478.42元(其中含门诊医疗费1523.42元、住院预交医疗费1955元)。另查:被告嘉和物业公司系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嘉和物业公司与被告安盛电梯公司签订《辽宁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从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止。

  2021年7月22日,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38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海城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慧经济损失22981.56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嘉和物业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某慧对嘉和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嘉和物业公司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嘉和物业公司对物业小区内的特定种类设备电梯已经委托具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即与安盛电梯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了安全检验,并依规定在每部电梯上规定位置做张贴,注明安全检验期和维保单位,对电梯的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11月28日,王某慧在进入电梯后出现故障,后经维保公司检验,系光电开关故障所致。本案为侵权案件,不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侵权纠纷系由于特定种类设备电梯故障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45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生产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必要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电梯的安全性应由安盛电梯公司负责维保。嘉和物业公司对电梯无维护保养能力,在电梯使用中已经尽了法定的所有义务,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

  2021年10月20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3民终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和物业公司对二审判决结果仍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2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民申9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海城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嘉和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慧经济损失22981.56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慧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光电开关损坏导致电梯出现故障从四楼坠落至一楼,致使原告王某慧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嘉和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也就是涉案电梯的直接管理人,其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的维护职责,有义务保障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原告王某慧在搭乘电梯中发生电梯坠落事故遭受损伤,嘉和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管理者,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嘉和物业公司对其主张的自己无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故被告嘉和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安盛电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被告安盛电梯公司系与被告嘉和物业公司签订《辽宁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嘉和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电梯负有日常维护管理责任,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上诉人王某慧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光电开关损坏导致电梯发生故障从四楼坠落至一楼,导致受伤入院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嘉和物业公司在举证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对王某慧的损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嘉和物业公司未出示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其与安盛电梯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不能免除其对涉事电梯的直接管理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王某慧各项经济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电梯负有日常维护管理责任,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与专业的电梯维保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并不能免除物业公司对涉事电梯的直接管理责任,在物业公司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应当对电梯坠落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承担侵权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