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电梯生产单位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量保修服务

 新闻资讯     |     来源: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4-07-17 12:59:14

  今天,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与其它许多地方为了立法而立法、除了简单重复没什么实际内容不同,深圳市新的电梯条例确实干货多多,亮点多多。该条例的通过必将在本质上提高电梯安全技术水平,并为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更坚实的法制保障。

  规定电梯生产单位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量保修服务。5年的质保服务基本能将那些水平差靠低价来获得订单的制造企业淘汰出局。 【具体规定见第七条【生产单位质量保修服务】电梯生产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应当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量保修服务。质量保修期自电梯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算。】

  规定使用单位每五年进行一次载荷试验。 【具体规定见第十四条【载荷试验要求】电梯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自首次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载荷试验。 电梯载荷试验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未取得电梯相关许可的,应当委托取得电梯相关许可的单位做。 负责实施载荷试验的单位理应当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载荷试验方案,落实载荷试验现场的安全保护措施,客观、公正、及时地向使用单位出报告,并对试验结论负责。】

  规定由原生产单位每十年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具体规定见第十五条【全面安全检查要求】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应当至少每十年由生产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委托电梯制造单位做全面安全检查。电梯制造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电梯生产单位或其他受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产品技术要求做全面安全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 电梯生产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全面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规定每满十五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具体规定见第十六条【电梯安全评估要求】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或其他依法需要安全评估的电梯,其使用单位理应当委托下列专业服务机构之一实施安全评估: (一)电梯的生产单位;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安全评估的其他组织。 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安全评估结论可当作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依据。】

  我个人觉得这些规定都是实打实的,其必然会在本质上提升电梯的安全水平,应该能为全国提供非常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