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建议》(浙政发〔2014〕13号)、《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建议(试行)》(台建〔2019〕8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积极地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业主主体,社区主导。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由业主决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工作。
(二)政府引导,试点带动。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使加装电梯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
(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四)统筹兼顾,安全第一。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安装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单元、本幢业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负责统一意见、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的人能推举业主代表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 授权委托书(样本) ” (附件1)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附件2)管理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既有住宅不纳入或有条件纳入。
(二)以幢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仙居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范本)”(附件3);涉及到利害关系业主的,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业主意见。
(四)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当明确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原房屋加装后使用安全是否受一定的影响,加装是否可靠。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填写“仙居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附件4)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签署的“仙居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范本)”和签署意见的相关业主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协议书应当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分担方案;电梯运行(含能耗、保险)、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2、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情况和无异议的承诺。方案包括:拟加装电梯产权人同意比例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实施平面图,需要标明试点房屋周边构筑物、道路、拟加装电梯位置和相关具体尺寸;拟加装电梯的配置方案,如型号、电梯尺寸、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工程预算及资金方案;电梯运行维保方案。
加装电梯方案应当在本幢、本单元显著位置做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异议受理电话。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能申请街道、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现场踏勘。加装电梯项目通过乡镇(街道)初步审核后报送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供电、供水等部门相关代表,对申请人上报的既有住宅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综合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具备加装条件。
(三)委托专项设计。经过联合审查后,相关单位认为符合加装条件的,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专项设计。设计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的要求进行,并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设计应因地制宜,由于建成年代久、情况复杂,不同住宅要加装电梯,都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合理的安装模式。
(四)联合审查。具备加装的向各相关部门档场发出“仙居县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并联联审意见书(样式)”(附件5),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合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给县建设局。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未表达明确态度的,县建设局可以退回要求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时间不再延长;相关部门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县建设局在综合本部门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供电等部门审查意见后,作出联合审查意见。
(五)施工及竣工验收。加装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电梯厂家进行施工和安装,并签订有关合同;电梯安装前,申请人应当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开展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电梯厂家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六)工程备案。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工程资料归档成册,包括工程前期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报送县住建局存档。
(七)使用登记。申请人或受委托电梯使用管理者与拥有相对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县市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一)实行积极财政补助。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完成电梯加装且已通过县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登记的,县财政按每台2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可包含电梯前期费用、电梯采购和建设安装费用)。对涉及给排水、供电、管道煤气、通信设施等管线迁移的,相关管线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限时施工,县财政进行适当补贴,每台不超过5万元。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费用由属地乡镇(街道)、县建设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拨付,超出财政补贴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仙居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审批单”(附件6),超出财政补贴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未超部分按实支付。四层以上联排叠层住宅或单一业主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不予财政补助,管线迁移等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金额。
(二)完善质量安全措施。严格落实电梯所有权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电梯总承包加装的,总承包企业对加装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地质勘探和加装房屋使用安全可靠性分析,优化专项设计,兼顾电梯独立设备基础和毗邻既有建筑基础的特殊性,防止电梯运行后产生不均匀沉降。要充分考虑节能指标和采光因素,优先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通过政府购买工程监理服务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加装电梯建设安装工程质量安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土建部分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在桩基础、承台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旁站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档案,并报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存档。实施工程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要高度重视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和既有建筑房屋使用安全影响。支持申请人结合业主需求和实际,实行无障碍改造,满足患病、残疾等各类人群的使用需求。县市监局要加强电梯生产、安装和维护保养企业登记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工作,督促电梯生产单位落实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责任。
(三)简化优化审批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除县市监局负责核发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外,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要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前提下,其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供水、供电、管道煤气、通信设施等管线迁移工作由乡镇(街道)牵头协调,产权人负责移位,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四)提前介入服务保障。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介入申请人申请办理加装电梯事宜,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利害关系业主的工作,支持申请人与其他受影响利害关系人加强沟通协商,取得理解和支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对加装电梯过程中,电梯加装企业、设计、施工单位及申请人、业主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反映,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处理或积极予以协调,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氛围,凝聚合力,确保加装电梯工作稳步推进。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