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给电梯加装降门槛

来源:升降机产品    发布时间:2024-05-31 00:07:45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随着中国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快,老年人居住在没有电梯的多层住宅,给生活造成不便,这已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此,2018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对这一工作予以明确支持。

  2017年10月21日,我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建议》,2019年7月3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市有关部门在《2020年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中提出,提速老旧小区改造,让群众生活环境更加宜居,并提出了全年完成加装电梯100台以上的目标。为更好地推进电梯加装工作,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在《转发市住建委〈关于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建议〉的通知》中指出,“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涉及自来水、管道煤气、有线电视、弱电通信等管线迁移,且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均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施工并承担全部迁移更新费用。”2018年11月1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又发布《宁波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技术指南》。

  显然,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都十分鼓励合乎条件的多层居住小区加装电梯。但这项工作的推进并不顺利,特别是由于高层住户与底层住户的利益不一致,多层居住小区业主要求加装电梯与反对加装电梯的矛盾突出。

  我市某小区某楼为七层住宅,其中的一号门14户业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向有关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当地街道为此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对加装电梯持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反映。一号门底层的住户吴某提出了异议。之后,有关部门对住户加装电梯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形成了原则同意的意见,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但当一号门要求加装电梯的业主委托专业公司开始施工时,吴某阻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加装电梯的各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及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建造电梯符合法律规定,安装电梯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妨碍及损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因为各业主的诉求不一致,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利益纠葛,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和调整。从法律上说,各业主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因此,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能申请加装电梯。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根据目前加装电梯的现实困境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对申请加装电梯进一步放低了“门槛”。其中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就能申请加装电梯。比如,某单元由6层12户住户(业主)组成,假定每一住户面积相同,则相关程序和条件为:一、需通知12户业主参与表决;二、需8户及以上住户进行表决;三、如参与表决的为最少的8户,则其中6户及以上同意即符合要求。

  根据《民法典》,贵州省近日出台了《贵州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试行)》,其中规定,加装电梯应当征询该电梯加装处的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该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后,申请人代表全体业主申请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的阻力大多数来源于底层业主,实事求是说,加装电梯确实可能对他们通行、通风、采光等造成影响,因此导致其利益受损,对此,该怎么办?答案是不能因此阻挠加装电梯的施工,但能要求“得利”的业主予以赔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台意见,对加装电梯不参与表决,或不同意的,认为增设电梯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影响通风采光等),可请求作出增设电梯决定的业主予以赔偿,如果业主因此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能否加装电梯,如何加装电梯,对普通人来说,其中交织在一起的情理法不是非常容易就可以解开的。

  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是一种情分,你我之间是不是提供方便是一种道理,是否有权安装和如何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则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每个人的利益不一致,立场也就不同,如何正确对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统一。

  最后,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法律,对既有多层住宅(六层以上)能否加装电梯、如何安装电梯的问题,归纳和总结以下三个要点:

  三、住户如认为安装电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能请求赔偿,但不能阻挠电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