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徐州加装电梯新政发布!业主表决比例有调整

来源:升降机产品    发布时间:2024-06-04 02:18:47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调整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宜居环境建设,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单一产权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确保安全”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并设立加装电梯服务专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情况核实、业务指导、公示公告、矛盾协调、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国防动员、消防救援、公积金管理、通信行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各专业管线单位理应当积极做好加装电梯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燃气、供暖、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线迁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管理单位理应当对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七条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加装电梯工作新模式。

  第十条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对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经建设者书面提出,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设者与异议人协商,形成记录并作为公示报告附件。

  (二)建设者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建设者对加装电梯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及设备质量负总责,建设者委托的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单位理应当拥有相对应资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及安装单位等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承担对应责任。

  第十四条加装电梯设计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栋结构的安全评估,并符合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专家论证形成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第十五条辖区加装电梯服务专窗收到材料后,由区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向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并答复服务专窗。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方案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八条电梯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加装电梯完成后,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电梯安装和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加装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加装电梯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加装电梯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设阻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

  第二十四条加装电梯细则、补贴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补贴标准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阻挠、扰乱、破坏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3月7日市政府颁发的《徐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工程,对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推进城市更新、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质量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今年两会,住建部倪虹部长提出推进“楼道革命”,消除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加装电梯。

  自我市2018年3月2日颁布实施《徐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政规〔2018〕2号)以来,按照“业主自愿、尊重权益、保障安全、美观实用”原则,各地稳步开展加装电梯工作,全市加装电梯工作取得很明显的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已投入运行电梯240部,惠及1000余户居民。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条款与当前法律及实际在做的工作不符,与群众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有必要重新制定。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

  2023年以来,我们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以实践中的矛盾问题为导向,以处理问题为目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通过梳理总结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借鉴无锡、常州等兄弟城市的相关经验做法,结合我市自身特点,形成初稿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经多次研究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共26条,最重要的包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范围、实施机制、实施主体、实施流程、审核模式、保障措施等方面。

  一是健全体制机制。要求成立市加梯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职责,更好地凝聚部门、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调整加梯范围。在非单一产权住宅基础上,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也可参照执行;

  三是表决比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申请加装电梯要达到相应表决比例后,才可以开展相关工作。即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业主表决比例调整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四是优化审核流程。结合加梯工作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做法,设立服务专窗,明确办理时限,优化联审环节,减少前期准备时间。

  五是完善保障措施。通过属地建立矛盾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诉讼途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干扰施工等措施,化解矛盾,减少工作推进阻力,有利于加装电梯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