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附条例全文)

来源:别墅电梯    发布时间:2024-08-22 07:06:23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第十三条电梯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报废、检验、安全评估、保险等费用。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委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按照约定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单位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确项有业服务单位管理的,产权办法具参考性意见,加强对电梯采购、

  第十五条因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导致居民居住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缺失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权人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自行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一)在电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或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电梯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做监督;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真实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和警示标志;

  (九)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协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学校、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居民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依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理应当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学校、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理应当立马停止使用,组织做全面检查,消除故障或者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理应当在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赶赴现场,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安抚被困人员,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第二十三条居民居住小区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一)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四条居民居住小区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更新、改造、修理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未达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二十五条居民居住小区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评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修理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公司能够单独收取电梯费,收取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转滚存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电梯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电梯费使用情况做监督。

  第二十七条提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电梯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将投保的相关情况做公示。

  第二十八条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抵达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废,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报废电梯及重要零部件的使用功能,并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