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现有在用住宅电梯30885台,其中使用年数的限制超15年的有1077台。为了回应群众关切,
据悉,该《条例》于2023年12月29日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所称住宅电梯,是指住宅楼(含商住楼内的住宅)安装使用的公用电梯。单一家庭自用电梯由于所有权人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安全管理不适用该条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该条例执行。
《条例》聚焦群众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旨在厘清各方义务责任,规范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行为,努力细化、补充《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等上位法对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具体如下:明确住宅电梯安全各方责任义务。一是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住宅建筑设计企业、电梯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测试机构等有关方面义务;
四是明确电梯所有权人(业主)、乘用人的安全义务。加强住宅电梯安全基础配套管控。
结合我市实际问题和需要,着重在选型配置与制造安装章节明确规定新安装的电梯应当能够实施远程监测,电梯机房应当配备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温度调节装置;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为电梯配备断电自动平层装置、智能识别阻拦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要求电梯制造单位配备、开放视频监视、远程监测和一键救援通话等相关数据接口,数据接口符合公共数据标准。
此外还明确了电梯设计、施工、轿厢装修、电梯移交等方面要求。规范住宅电梯相关费用的使用管理。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电梯使用管理的情况客观存在,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电梯运行费应当依法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的能耗、一般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责任保险,且专款专用,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和分摊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使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和具体流程。
《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修理、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等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管理、维保、检验检测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至四十九条规定的若干处罚细则进行处罚。“例如,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未将电梯运行费专款专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相关企业、机构有法律责任外,电梯乘用人若违反条例规定乘用电梯,如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乘用电梯,使用电梯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等,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电梯使用单位等有权予以劝阻,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超过一定的使用年限,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进行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
《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对其制造安装、经营销售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修理或者更换零部件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过了上述保修期或不在保修业务范围内,那么根据条例规定,业主是住宅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作的相应义务。这里的相应义务就包括承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费用。具体办法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我市从2013年5月开始,对市区受让土地并配置电梯的建设项目建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交纳,根据条例规定,这笔资金可用于电梯更新、改造。
此外,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亦可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重大修理。若未交纳上述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费用则由业主协商承担、自行筹集或者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申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