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义务物业公司被罚15万

来源:别墅电梯    发布时间:2024-05-20 11:35:18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2023年9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不再使用涉案电梯、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管理使用位于海珠区某址的1台电梯,存在以下行为:1.使用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2.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下列义务:①在电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未向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②未指定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③未在电梯明显位置标示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④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⑤未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涉案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分别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身和财产安全。电梯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特种设备,如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易发生安全事故,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注意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增强市民的电梯安全意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使用年数的限制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