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电梯安全,让市民安心乘坐?日前,记者从省法制办了解到,《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提出了安全监管电梯的诸多新规,电梯安全系数将大幅提高。
在诸多电梯安全事故中,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是造成安全风险隐患的一大“漏洞”。
“办法”明确规定,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
同时,特别强调,电梯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若违反规定,将由县级以上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些超大电梯,或将配备“专业司机”。根据“办法”,医院病床电梯、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配备操作人员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电梯停止使用1年以上或者停止使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办法”要求,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如果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
对此,“办法”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至少每年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查报告。日常维护保养以及自行检查报告应当建立档案,记录的内容至少保存四年。
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这些规定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电梯日常使用单位未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并组织救援,致使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将会受到惩罚。由县级以上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发现电梯出现超期不检、电梯管理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市民今后也可以直接举报了。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征求意见于11月17日截止。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
一、留言方式。请登录,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立法征求意见”。